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财政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市人大监督以及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指导、检查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组织开展重大民生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清算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管理或使用的重大民生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设立、调整、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制订的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或无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的;
(三)市委、市政府决策的;
(四)市人大决议决定的;
(五)上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要求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从严控制。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新增专项资金的,应当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专项资金的原申请部门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不能达到主要预期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年初人大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直接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初预算只明确使用方向,未制订细化方案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细化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细化分配完毕。对未分配完的专项资金结余和已分配但是年终仍未拨付的专项资金结余,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或抵减下年该专项资金预算,但是已实施政府采购或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需要考核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支出进度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障项目用款需要。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实行分类管理。
(一)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项目建设内容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属于“以奖代补”项目的,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专项资金撤销或支出预算调整等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中不得安排考核奖励资金。市委、市政府重点(中心)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单独编制预算。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安排工作性经费,确需安排工作性经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按照事前评审、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对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审;
(二)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三)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是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评审应当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价评审。
第三十五条具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11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以及绩效目标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评估论证或竞争立项,是否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
(三)对重大民生专项资金预决算是否按要求进行公开;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
(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七)违规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一条对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