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奖励政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类
一、奖励标准及政策依据
对低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以支持,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二、申报条件及解读
申报单位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竞争能力,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申报项目类别:
1. 境外展览会(企业):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大型展品回运费。
2. 管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不支持咨询培训等费用。
3. 各类产品认证(国际认证):北美UL、C-UL、CSA、FDA(DHHS)、FCC、EPA、SAR、ETL;欧洲GS(德国)、CE(LVD+EMC)、RoHS、VDE、GOST(俄罗斯);亚洲PSE(日本)、PSC(日本)、EKmark(韩国)、BSMI(台湾)、SASO(沙特);大洋洲C-tick、A-tick及RCM;非洲SONCAP;支持内容为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4. 境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支持内容为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宣传广告指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申报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 展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 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4. 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5. 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6. 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 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5. 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1.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 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 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 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 专利证书复印件;
4. 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6. 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7. 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境外媒体广告及商标注册项目
1. 境外媒体广告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④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⑤影视广告提供光盘;
⑥项目申报单位与广告发布方的合同复印件。
2. 境外商标注册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及途径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区商务局申报。项目每年申报二次,上年度项目:本年度7月20-8月20日;下半年项目:本年度12月10-下半年1月20日。区商务局对其申报的项目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并上报市商务局。资金在项目上报后一年内拨付。
项目受理:海陵区商务局外贸科
地址:泰州市府前路3号
联系电话:0523-86224940
附表:
年度 |
单位名称 |
资金类别 |
拨付金额 |
2014年 |
林海集团有限公司 |
国际认证 |
9.65万元 |
江苏精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
国际认证 |
10.5万元 |
|
江苏徽特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国际认证 |
7万元 |